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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2-03 00:00   作者:管理员    【字体: 】   阅读: 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实现开发区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淮发[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设立“工业项目专项扶持资金”
  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财政局设立“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区内工业项目的扶助支持。
  二、扶持条件
  1、凡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条件,注册在开发区,并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的新征土地上自建厂房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不分所有制,均属工业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2、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手续齐备,投资强度达到110万元/亩以上。
  3、项目必须做到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生产执行“三同时”。
  三、扶持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下同)的8%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9%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10%给予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科技含量较高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工业项目,在财政扶持上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四、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根据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及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向开发区提出扶持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开发区招商、建设环保、财政、安全监督、国土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并提出意见,报请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局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五、扶持兑现方法
  1、计算公式:
  扶持资金金额=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扶持比例
  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项目用地(亩)
  2、具体扶持兑现办法
  (1)第一次扶持:项目开工建设后,按投资强度最低限110万元/亩及60%的进度比例为计算依据。即:
  扶持资金=110万元×项目用地(亩)×相应的扶持比例×60%
  (2)第二次扶持: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投资强度最低限110万元/亩和20%的进度比例为计算依据。即:
  扶持资金=110万元×项目用地(亩)×相应的扶持比例×20%
  (3)第三次扶持: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入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为依据,计算应扶持资金金额,扣除前两次扶持资金的余额部分即为第三次扶持资金。
  六、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开发区工业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已拨付的工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扣回。
  1、项目单位未能达到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规模。
  2、项目单位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扶持条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