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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淮南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淮开安【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1-12 15:57    【字体: 】   阅读: 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54号)中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淮南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18

 

淮南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5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重点行业安全风险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在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职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多方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稳步推行。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与工伤保险政策互补,不影响企业参保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要与安全管理经济政策衔接,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为是否给予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统一规划,多方共赢。保险安排和保险产品应进行统一设计,保险保障范围和程度应满足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赔偿的需要,保险费率水平应遵循“微利经营”的原则。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突出预防功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和保险机构开展风险预防工作。要突出事后补偿功能,帮助企业加快善后处理,保持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分类指导、同步实施,建立符合全市各有关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在其他发生事故后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全面覆盖、突发事故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四、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央在皖企业和省属企业,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在市本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全体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二)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三)赔偿限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60万元赔偿,并按我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予以调整。

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2.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五、运作方式

(一)成立全市领导协调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一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办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等日常工作。

(二)统一引入保险经纪机构

统一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保险经纪公司通过采取专业化运行,为企业提供风险调查评估、培训咨询、协助投保和索赔,做好承保单位和参保企业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择优选择保险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偿付能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具备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合理的再保险安排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和保险协议规定的风险查勘和培训、参与救援处理、事故查勘、支付赔款等义务。每年或者在期限不满1年的保险合同期内,组织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识,营造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保险经纪机构的沟通,切实做好在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承保的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程序。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进,与保险经纪公司协同配合,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求的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并加强业务指导。市财政、公安、经信(国资)、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体制机制。

市安委会办公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承保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展赔付和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保险经纪公司要督促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展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各项保险服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调查、评估、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索赔工作。

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发展的主体,要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根本宗旨,依法开展工作。同时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管理事故预防经费,开展安全文化宣传,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服务。

(四)加强督查考核。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或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预防费用、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的,市安委会办公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狠抓落实,同时加大对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考核力度,督促保险公司、经纪公司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市场主体推动作用,规范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请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本意见传达到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