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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开工【2017】33号

发布日期:2017-07-13 09:24    【字体: 】   阅读: 次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20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巡察和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治理“小金库”,规范津贴补贴,防范违规兼职取酬,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标本兼治,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建设开发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分工

(一)严禁设立“小金库”

1.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格日常监管,严格责任落实,保持对“小金库”问题惩治的高压态势,全面构建覆盖资金收支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多层级的“小金库”防治体系。(牵头单位: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

2.严格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全面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符合规定的账户经审核后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定的账户限期予以撤并。确需新增账户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批。(牵头单位: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

(二)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1.严格执行津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规范津贴补贴各项政策规定,一律不准在统一政策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水平。(牵头单位:财政局、人社局、会计核算中心)

2.严格津补贴预算管理。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牵头单位:财政局)

3.规范津补贴发放方式。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发放。(牵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

1.严格把握兼职条件。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职,退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非专业出身的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人社局)

2.严格执行兼职纪律。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党组织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等。党组织要认真审核,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人社局)

(四)严禁违规审批投资项目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清单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任何前置审批。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有权必有责、用权须负责”。(牵头单位:经贸发展局)

(五)严禁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

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建设发展局、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重点领域廉政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牵头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周密安排部署,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各相关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全力配合,确保开发区重点领域廉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从严执纪问责。发生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违规审批投资项目、违规公共资源交易等突出问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从严处理,严肃问责。对查实的相关违纪人员,一律公开通报曝光。

(三)强化考核运用。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严禁违规审批投资项目、严禁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等情况,纳入对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2017年5月1日